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提出了“三个倡导”。对于“三个倡导”,思想理论界有各种各样的解读,其中有一种观点值得商榷。这种观点认为,“三个倡导”,特别是第二个层次的倡导,即“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接受了西方的所谓“普世价值”。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哲学范畴的价值是指客体的存在、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而价值观则是一种价值意识,是对价值关系的反映,是指导人们思想行为的根本准则。它所表达的是人们对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判断、评价、取向和选择,所反映的是价值主体的根本地位、需要、利益以及主体实现自己利益、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和活动方式等。价值观可以分为一般价值观和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就是一个社会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的价值观。任何一个社会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观。
价值观具有历史性。所有的价值观都是生活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人们的价值取向或价值愿望,都必定反映着社会历史发展不同阶段的特征。“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些价值,在奴隶社会就不可能出现。在古希腊,柏拉图也讲“公正”,但他所理解的公正是统治阶级、保卫者与劳动人民各司其职、不僭越。在那时,自由也只是少数自由民的特权。即使被认为实行民主制的雅典,人人拥有同样的“自由”显然也不是当时的社会共识,连亚里士多德这样的哲人也认定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在封建社会,“民主”、“平等”显然也不是什么普世价值,农奴怎么敢与农奴主谈“平等”!在那个时代,如果有人想与君主平起平坐,显然会被视为大逆不道。在一定意义上,封建社会也讲“法治”,如中国古代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但那时讲的法是公开维护统治阶级特权地位的“王法”,而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民法”。在相信“君权神授”的专制制度下,大多数群众并没有“法治”观念,在许多时候和许多地方,存在着“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现象,而这种现象在当时被认为是“正常的”。历史就是历史,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只能提出适合这个社会需要的价值观。
价值观具有继承性。马克思说过:“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88页)物质生产是如此,精神生产更是如此。任何真正推动历史进步的价值观都顺应了时代的需要,是人类文明成果的反映。每一时代的价值观都反映了自己时代的课题,是在社会历史之中的,因而也发生了历史性的作用。封建社会等级制的核心价值观,显然不同于奴隶社会视奴隶为会说话的工具的价值观,具有历史的进步性,推动封建社会取代了奴隶制度;资本主义社会法权抽象平等的核心价值观,显然比封建社会的等级制价值观更先进,因此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和战斗口号。价值观的变动就是这样一个随着历史进步而不断演进的过程。在这个进程中,一方面,我们不能把较高阶段的价值观用于较低阶段。如果把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拿到奴隶社会去讲,它会因为没有现实的社会基础而根本不为人所理解,因而不可能发挥价值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处于较高阶段的价值观一定吸收了以往价值观的积极要素,是人类文明成果的演进。
既然价值观的变迁反映了历史的进步,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不能脱离人类历史发展的大道而无中生有,而是要积极吸收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切文明成果。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于“社会主义”这个定语的不同,而与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了本质的区别。
社会主义是作为资本主义的替代物出现的,同资本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的关系也深刻地反映在价值观领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吸收包括资本主义文明成果在内的一切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代表了人类进步的价值理想。这样,在“三个倡导”中,出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字眼也就不难理解了。
但是,社会主义又是作为资本主义的对立物出现的,必然同资本主义有本质区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主要基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与资本主义区别开来。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反映的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集中体现。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要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反映中国的实际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必须继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必须能够发挥引领方向、凝聚力量、展示形象的作用。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尽管概念术语与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相同,但其外延和内涵却根本不同。
显然,不同的价值观反映不同的所有制。自由是资产阶级思想家最为推崇的价值,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失去生产资料的人除了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之外,没有多少能力行使其他的自由权。而社会主义的自由就不再是基于资本的自由,而是基于人民主权的自由,人民群众享有实实在在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平等而言,资产阶级从法权的角度提出每个人的平等权利问题,它不仅将古希腊时期的权利适用范围大大扩大了,而且在法律上确立了抽象的人人平等,相较于封建社会,这的确是一个进步。但是,由于权利的法权形式的抽象性,资本主义社会很难实现它所允诺的平等的“民主”权利。在这里,财产权是关键,西方法律上的人人平等,由于现实中的财产权的不平等就变成了空话,财产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正是在这一点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区别开来。比如,西方国家所看重的“投票权”一开始就有财产的规定,更别说因为革命的妥协性使英国贵族长期保持某些政治特权。在自认为最平等的美国,妇女和黑人直到20世纪初才获得了“投票权”。如果说在古希腊是少数奴隶主拥有自由和民主权利,那么在美国建国之后很长的时间里,则是拥有财产的白种男人才有“投票权”。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平等不再仅仅是法权的抽象平等,更不仅仅是周期性“投票权”的平等,而是人与人之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诸方面的全面的平等。民主、公正也是如此:社会主义的民主也不再是资产阶级政党之间的轮流坐庄,而是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社会主义的公正也不再是低于资本自由和个人自由的程序性和第二位的价值观,而是规定着社会主义人人平等、共同富裕,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的核心价值观。
总之,价值观都是具体的、历史的,核心价值观反映的是不同社会制度的本质,从来就没有什么所谓的“普世价值”。“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价值,在同一制度下的不同国家就有不同的理解,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之间,对它们的理解更是存在根本的差异。
来源: 《求是》
期号: 2014/02
作者: 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