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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标准

作者为中央编译局副局长 俞可平

国家治理体系包括规范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三个最重要的次级体系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对我国在现代化进程新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各种严峻挑战的主动回应

碎片化、短期行为、政出多门,以及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是我国现行治理体制和公共政策的致命弱点,严重削弱了国家的治理能力

制度具有根本性,制度可以改造人的素质,可以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对于中国未来的政治发展乃至整个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来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创新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全新的政治理念。它表明我们党对社会政治发展规律有了新的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创新,也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向执政党的重要理论标志。从实践上说,治理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相应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势必要求在国家的行政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重要领域进行突破性的改革。

“治理”是上个世纪末兴起的新政治概念,它不同于“统治”的概念;从统治走向治理,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治理体制和治理行为主要体现国家的工具理性,无论在哪一种社会政治体制下,无论谁上台执政,都希望自己治下的国家有良好的治理。“少一些统治,多一些治理”,是21世纪世界主要国家政治变革的重要特征。从政治学理论看,统治与治理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区别。其一,权威主体不同,统治的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其二,权威的性质不同,统治是强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强制的,但更多是协商的;其三,权威的来源不同,统治的来源就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来源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其四,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其五,两者作用所及的范围不同。统治所及的范围以政府权力所及领域为边界,而治理所及的范围则以公共领域为边界,后者比前者要宽广得多。

国家治理体系就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它包括规范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三个最重要的次级体系。更进一步说,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制度体系,分别包括国家的行政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有效的国家治理涉及到三个基本问题:谁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样。这三个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三大要素,即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效果。现代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协调的、动态的和整体的制度运行系统。

■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至少有五个标准

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社会政治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它本身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表征。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至少有五个标准。其一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要求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其二是民主化,即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其三是法治,即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其四是效率,即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其五是协调,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从政府治理到社会治理,各种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相互协调,密不可分。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者放在一起,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里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其实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能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与增强国家的治理能力,是同一政治过程中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有了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反之,只有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它是对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现代化建设成功经验的理论总结;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在现代化进程新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各种严峻挑战的主动回应。

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是在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方面,正面临诸多新的严峻挑战。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说明我们现存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相对落后,跟不上社会现代化的步伐,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经济需求。为此,必须以巨大的政治勇气沿着民主法治的道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高国家治理的能力

《决定》已经提出了总的指导思想、全面改革的路线图和重大的战略部署。深入理解和贯彻《决定》精神,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冲破不合时宜的旧观念的束缚。治理体制的改革属于政治改革的范畴,比起其他改革更具有敏感性,解放思想尤其重要。《决定》指出,“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这里所说的“永无止境”,不仅指时间的维度,也包括空间的维度。从时间上说,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是一个无限的过程;从空间上说,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涉及到各个领域,包括政治领域,特别是治理领域。判断一种新的思想、观念、制度和政策,应当看它是否有利于国家的富强民主,人民的自由幸福,社会的公平正义,看它是否有利于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只要是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新观念和新实践,都值得重视和探索;反之,凡是束缚社会政治进步的体制机制都应当改革。

第二,加强顶层设计,从战略上谋划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国家的治理体系是一个制度系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必须从总体上考虑和规划各个领域的改革方案,从中央宏观层面加强对治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和指导。碎片化、短期行为、政出多门,以及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是我国现行治理体制和公共政策的致命弱点,它们严重削弱了国家的治理能力。应当加强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研究,分阶段制定国家治理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任务表。一方面,要站在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高度,超越部门和地区利益,进行全局性的统筹规划,挣脱既得利益的束缚。另一方面,既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能草率从事,应当广泛讨论,从长计议,避免短期行为。

第三,总结地方治理改革创新经验,及时将优秀的地方治理创新做法上升为国家制度。改革开放35年来,我们在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可贵的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有许多好的治理改革因为没有上升为国家制度而被中止,或者仅在小范围内实施。应当系统地总结各级政府的治理改革经验,及时将成熟的改革创新政策上升为法规制度,从制度上解决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的动力问题。

第四,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学习借鉴国外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先进经验。我们主张要学习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方面的许多进步和成就,其实也得益于向外国的先进经验学习。例如,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公共服务中的“一站式服务”、责任政府建设的“政府问责”制度等等,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发达国家引入的。我们应当站在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的高度,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社会活力为目标,立足中国国情,大胆借用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五,坚决破除阻碍社会进步的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国家治理体制。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最重要的还是体制机制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有两个基本因素影响着国家治理水平和效益,即治理者的素质和治理的制度,这两者都不可或缺。但比较而言,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因为制度可以改造人的素质,可以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既有“破”又有“立”。一方面,要像《决定》所说的那样,“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另一方面,要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制度。

第六,破除官本位观念。良好的国家治理,制度是决定性的,但治理者的素质也至关重要。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官本位观念和官本位现象是影响治理者素质的重要因素。官本主义是长期支配我国传统社会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其实质是官员的权力本位,它与建立在公民权利本位之上的现代政治文明和现代国家治理是格格不入的。改革开放35年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取得了重大进步,民主、平等、公正等现代核心政治价值日益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有权就有一切”的官本主义观念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在一些领域和地方官本位现象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决定》正式把“破除官本位观念”列为改革的重要任务,可谓切中要害。一方面,我们要对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进行民主、平等、公正、法治、和谐等政治价值观的教育,培育公民意识,破除权力崇拜,牢固树立公民权利至上的观念;另一方面,要依靠制度来遏制官本位现象和维护公民权利,在将官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同时,用制度来构筑保障公民权利的长城。

《决定》指出,“到二O二O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换言之,在7年内要初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艰巨性可想而知。实现这项艰巨的战略任务,不仅需要坚定的决心、坚强的领导和果断的措施,同样也需要宽广的胸怀、高度的智慧和正确的道路。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必须以中华民族和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着眼点;不仅要集中全党的智慧,还要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不仅要有政治精英的参与,也要有普通民众的参与;不仅要依靠党组织强大的政治动员能力,更要严格遵循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基本方略。

总而言之,只有沿着民主法治的道路,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反过来,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

(本文系作者在“推进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学术研讨会上所做主旨发言之部分内容,标题为编者所加)

主题链接: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施芝鸿谈 “第五个现代化”

一、“第五个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们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联、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既要靠制度,又要靠我们在国家治理上的高超能力,靠高素质干部队伍。从这个意义上,可以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看成是我们党继提出工业、农业、国防、科技这“四个现代化”之后,提出的“第五个现代化”。这表明,我们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正在不断朝着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目标前进。

全会《决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熟化、定型化提升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不是偶然的。在全会《决定》中,现代化这个关键词共出现了21次之多。这是因为,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所以,全会《决定》不但是以问题为导向,而且也是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指向的。

二、“第五个现代化”的实现途径

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所强调的治理,早已有之。我们党执政以来,提出治国理政、民族区域自治等同治理相关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企业法人治理等概念。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等概念。本次全会又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等概念。国家治理体系,就是对各方面存量的和增量的治理体制机制的总概括、总称谓。

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把我们党和国家对现代化建设各领域的有效管理,同各种范畴、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多元治理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化;二是强调提高治理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通过经济市场化、社会法治化、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科学化等途径来实现。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多种信息化手段和智能化平台来辅助实现。毫无疑问,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广泛最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性,必将把走向全面小康社会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提高到新水平、推进到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