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海英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世人和世界的目光,再次凝聚到改革这一激动人心的主题上来,因为改革事关13亿多人的命运。当下,利益格局错综复杂,思想意识多元交叉,社会层级相互瓜葛,推动改革的阻力和困难可想而知,加之人们对改革本身认识上的缺陷,什么是改革?怎么改革?改革什么内容?社会上对这些基本问题含糊不清。在《决定》对顶层设计和宏观改革方向明确的前提下,有必要对改革的逻辑图线进行清厘,这种清厘本质上是对改革的一种理论和实践概括,但却是实现改革可操作性的一次探索。
一、深化改革开放的三个“限制性自由”前提
中央多次强调“改革胆子要大,步子要稳。”改革是为了推动社会向现代化转型,使社会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使社会秩序更加和谐,使人民生活更加安全、公平、幸福。改革开放不能成为利益纷争、社会分化、矛盾冲突的导火索。要实现改革开放有序推进、人民共享的目标,必须有一个约定俗成的社会共识,坚定不允许动摇的共识,这是深化改革开放的前提。同时,深化改革开放必须把生产更多财富、推动生产力发展放在首要位置,其中核心是社会成员的观念和行为上的自由。笔者把限制性共识和以人为本的自由拙称为“限制性自由”。
(一)坚持党对改革开放事业的领导。《决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这不仅取决于党的先进性,更在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和使命使然。维护中央权威,就要以长远和全局眼光,看待利益格局调整,以奉献和牺牲精神,处理地方与中央、个人与组织利益关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要求,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深化干部选拔、使用和教育制度改革,确保干部队伍政治素养好、工作能力强、大局意识突出,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更好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才能在追求社会解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自由自主的新征程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二)坚持对成长性“原罪”不追溯原则。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建设现代社会国家,必须在全社会提倡弘扬宽容与和解,这不是什么新鲜的事物,更不是时令性的一种说词,但却是现今社会十分稀缺、弥足珍贵的一种价值。回顾我国改革开放和探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就会发现,无论是个人,还是某一特殊群体,其追求财富、参与社会活动具有很深的阶层阶级烙印,或者具有一种愤愤不平的压抑情绪。改革开放初期,在“黑白猫论”思想指导下,在国家尝试探索建立一种公平公正科学的创造财富与分配财富过程中,客观上形成了鼓励纵容快富暴富的宽容政策环境。全国工商联研究室主任陈永杰曾指出,“由于私人经济在最初发展时是处于受限制,甚至是禁止的非合法合规状态,当时私人经济的出现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违反或冲破当时的法律、政策、规章甚至道德的行为。私人企业‘第一桶金’的获得是非正规、非规范甚至是非法行为,后来被社会一些人称之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原罪’”。一些国有垄断企业,更是依靠垄断地位和国家政策扶持,迅速积聚起来惊人的财富,国有企业管理层以及员工享受了超出国情的福利待遇,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曾撰文指出“国有垄断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平均水平的2-3倍,如果在考虑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及工作外的灰色收入,实际收入差距可能高达5-10倍”。除了经济,在政治及其他社会领域,依靠转型过程中的漏洞和倾斜性政策,获得与其劳动不相称待遇的人比比皆是。对以上种种不被社会大众认可的利益的反感和不满,正是催生深化改革开放的动力之一,但改革决不是“杀富济贫”,决不是“巧取豪夺”,决不是依靠某种强制力量,实现利益的再分配、三次分配或者是4次分配,改革是社会机能的修复和重建,是社会毒素和各种矛盾、风险的清除。对社会发展进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原罪”性质问题,社会应有普遍宽恕的认识。
(三)坚持行动自由的事后责任承担。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各种资源都比较短缺,社会因争夺资源而滋生矛盾和冲突的风险很大,建立一种与社会资源现状相适应的计划经济体制具有客观必然性,这与社会主义制度特质和苏联模式的影响形成了合力。与计划经济相协调的传统的控制型社会就应运而生,它的逻辑是现有秩序,才有合理的分配。所以所有社会成员的行动,是提前设定在一个大集体环境里的,社会个体行动的对错与否,不取决行动本身的性质和意义,而是社会大集体的规则和利益,由于集体的活动原则和规则是提前制定出来的,所以不需要依据个体行为结果及影响,就可以判定一个个体要不要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市场经济是鼓励更有效创造社会财富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它本身是生产力发展的体现,是建立在社会商品相对富足基础上的。就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来分析,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社会和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的特色市场经济社会,从结构和内涵上已经夯实了社会管理基础,而且过分严格和教条的社会管控体系,已经暴露出诸多社会问题,例如户籍制度与城市化、城镇化的矛盾,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与土地作为在市场上自由交换的一种资源之间的不适应等等。以行动事后责任原则,研判时下的很多政策,都不通事理和情理,以至于很多事情不得不违背它的初衷,以迎合预先设定的管理规定,以做生意交税为例,缴税的数量应该依据买卖完成后的收益定,而不是注册登记时就得掏钱。总上,建立一种非集体性和非预期限制设定的社会管理体制的时代已经呼之欲出,在市场经济时代,判断一个主体行动的依据应该是行为之后产生的影响,而且影响必须由特定的社会成员提出来,这种影响的好与坏、利与弊,应由特定唯一的部门依据上升到国家层面的一种共识——法律,来做出公开透明的判断。依据人的行为后果裁定行动主体责任,不仅可以调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各种类型活动热情,而且可以推动人的内心自在自主意识的形成,健全完善的人格和人与人间的调处机能,从而减少社会死板苛刻的条文,预防权力寻租产生的腐败。
二、确保社会成员最大限度的行动自由
(一)自由之梦与自由之绊。行动自由是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梦想,探索宇宙空间和海洋世界的行动就是最好的例证,所谓的自由无非是超越时间和空间限制的能力。行动自由便利人们参与社会活动,是人成为社会和市场要素的前提,行动自由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行动自由是人的情感的一种基本需求,最大限度的行动自由,可以满足人们对家庭、朋友情感寄托,是解决家庭分居分离的基本条件。当今社会妨碍自由行动的人为因素、体制因素很多,比如行政区划、户籍制度以及其他管制性管理。一个特定的社会之所以要通过若干的程序设定,限制社会个体盲目无序流动,主要是出于社会管理和公共利益需要。僵化和死板的管理已经与改革开放的社会潮流相违背,暴露出严重弊端,由于自由流动是本能,人们为了实现最大限度自由,必然通过种种手段去冲破设定的旧程序,旧程序对个体行动的积极性和社会活力束缚很大,同时在社会成员冲击限制性管理程序的过程中会滋生大量腐败。
(二)宽松的法律保护自由行动。一个自由行动的社会,必须有自由行动最大限度基础上的松宽的法律。法律是保障人口自由流动的护身符。尽管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只有对共识性的社会规范——法律的遵守,才能有更真实更有保障的自由。法律是怎么形成的呢?当然,关于法律的定义有很多,出于不同的目的和角度,它可以有无数种解释,但无论何种解释法律,它都摆脱不了利益纠葛,所以法律在本质上是,对涉及他人或者是公共利益的行为做出的强制性规范,法律的核心是调节交叉的利益,人与人之间的,或者是人与集体之间的。法律效力和个体行动自由博弈的结果是,个体以最大限度的单独行动,换取最大的个人利益,这在本质上鼓励了探索和创新,而不是通过与社会或他人发生特定法律关系,获得交叉的利益。建立在个体最大自由限度基础上的法律,才是社会必需的规范,它的强制力才有足够的保障。
(三)小而被动的政府决定自由行动限度。一个现代社会具有很多制度性架构,其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内容,是通过法律,明确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界限,从而界定政府职能范围,规定社会成员活动权利,使政府包袱减轻、腐败现象减少,最大程度调动社会成员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他的活动逻辑和法律使用程序是这样的:一是社会成员行动自由,尽管这里的自由是有限制前提的,但是除了少数几种明确规定的限制外,他可以从事一切想要从事的活动,不需要申请和审批,他只对行为后果负责,上缴一定比例的实际收益,或者以人身自由为代价;二是社会成员承担行动后果的起因,必须是他人或特定的代表国家的公诉机构提出责任承担请求,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主动执行,责任追求权归于社会,使法律处于后置被动地位是法律精神的要求;三是判断社会成员行为是否违法,不能简单地以经济利益为依据,按照“一定要有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跳出条条框框限制,克服部门利益掣肘”的要求,把公共利益和民族前途放在首位。
三、政府瘦身与社会强身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全党全社会树立关于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正确观念,这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抑制消极腐败现象。”深化改革开放,必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前提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当务之急是界定政府界限,把政府多管的、不该管让出去,交给市场,还给社会,这也是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必然之举。
(一)日益膨胀、不知浪费的政府要不得。当前一个普遍的、不容否认的事实是,政府太大太强,而且有迅速膨胀的趋势,谁也搞不清楚是因为工作太多,造成人手不够,还是因为机构膨胀人员增加,导致了工作内容的扩展和蔓延。随着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化,需要增加一定数量的人员,这是客观规律,特别是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员,以应对更多更紧急的突发事件,但是随着社会管理的专业化程度提升和现代管理技术手段的应用,降低从事管理人员数量也复合客观实际。现实却不是这样,所有有利、有用、有效的因素组合在一起,得到是一个最坏的结果,到处是人手不够用,时时是做不完的工作。以简单逻辑思考,试想所有这些工作如果不用政府去做,没有人去重复做,社会不是仍然照常运转吗?这么诡异的管理现象,这显然与精简机构的改革思维不符,更有违于大社会小政府的现代社会常识,这究竟是如何造成的?根本上是由于政府界限不明确,政府工作错位、越位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政府强壮,社会则弱小。
(二)社会强身必须落实人员最大限度行动自由。社会是有生命力的,她有一个完整的机体,政府是其中的一个器官,它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不能代替其他全部社会器官。在众多的社会器官中,全体成员才是它们和整个社会机体的血液,社会人员最大限度自由行动,而且是复合社会自然规律的有序行动,才可以确保不断增强社会活力。一个事实是,大政府往往会忽视社会机体和社会成员本身的纠错、创生、调节功能,服务的工作做过了头,成了代办和越位,结果是压抑社会生命力。就像家长培养孩子,最大限度地放开手,让孩子自己去体验成长,绝对比把他关在家长营造的“安全”环境里更利于孩子身心。按照有条件的自由行动,政府严格依法不干预、社会主体事后依法承担责任原则,不断壮大社会机体,激发社会机能和活力。社会有活力,有创造力,人民有理性和自觉自主意识,政府只能作为一个正常机构存在,而不是全能政府存在。细细想想,参加社会活动,不论是挣私利,还是谋公益,那一事没有政府干预呢!可以不夸张地说,在任何一个城市的大街小巷,随意做些正经事,不犯法,不扰民,也立刻引来政府部门的“干预”。
当前,落实改革开放政策,一方面依靠经济理论、社会知识和方针、政策,另一方面还要凭借常识、情感、良知和责任心。简单的直接的自下而上的逻辑,有时候会到达意想不到的效果。
来源:求是理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