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最近一些媒体又在争论福布斯“税收痛苦指数”,其实福布斯今年根本就没有公布所谓的“税收痛苦指数”,这是一则旧闻,但还是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福布斯“税收痛苦指数”的分析模式是否科学、公平,其真实性、客观性究竟有几何?新华网评论频道推出系列专家评论,予以分析解读。
福布斯“税收痛苦指数”系列评论之二
朱 青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最近一些媒体又在争论福布斯“税收痛苦指数”,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关注。 《福布斯》杂志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全球税收痛苦指数的排名,而在近三次排名中,中国除了在 2007 年被排在第三外,其他两次都被排在了第二位,成为世界上仅次于法国在税收方面最“痛苦”的国家。关于《福布斯》杂志的“税收痛苦指数”,笔者曾两次在《中国税务》杂志撰文加以分析,最近看到媒体又在争论这个问题,觉得有必要再说几句。
人们关于“税收痛苦指数”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这个指数是否科学;二是中国的税负是否在世界上位居第二。关于“税收痛苦指数”的科学性,虽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在我看来,该指数并不十分科学合理。笔者曾浏览过福布斯杂志的网页,发现国外指责“税收痛苦指数”的评论还真不少。例如,有一个评论说: 把增值税和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加到一起相当于把升和立方英尺相加”。还有一个评论指出: 对于一个年收入 10 万美元的人来说,在法国他要按 20%的税率纳税,而在比利时税率为 33%,根本不是‘税收痛苦指数’中的 52.1%和 53.5%。”甚至有人这样评价福布斯的“税收痛苦指数”:“丰富的图表、错误的数据、贫乏的分析”。《福布斯》杂志公布的“税收痛苦指数”全称是“福布斯全球税收痛苦和改革指数” ,它是将一国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税(费)、商品税以及财产税等 6 大税种的最高一档名义税率加总后得出的。这种做法虽然简便,但确实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累进税率,将最高一档税率纳入“税收痛苦指数”,其得出来的数值显然不适用一般纳税人。例如,我国的工薪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45%,它适用月应税工资所得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2010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100元,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仅为1730元,全国80%以上的纳税人是按20%或以下的税率纳税,实际按45%税率纳税的个人寥寥无几。而在2009年福布斯杂志给我国核定的“税收痛苦指数”(159)中,工薪所得税的因子(45)占到了28.3%的比重,显然它高估了中国人的税收“痛苦”程度。实际上,《福布斯》杂志编制“税收痛苦指数”主要是用来衡量各国收入相对较高的企业家和高管们的税收负担的,它并不能说明普通民众的税收负担。“福布斯税收痛苦指数”的这一缺陷即使是在“痛苦指数”最高的法国也是存在的。法国对法投资部主席飞利普•法佛赫(Philippe Favre)在对法国“福布斯税收痛苦指数”的评论中就指出:“法国年收入在 5 万到 100 万欧元的雇员(包括单身个人和已婚者)都对税费后的收入表示满意。……法国目前是欧洲最有吸引力的国家。事实上,纽约人移居到法国后,他们所要缴纳的税收与他们居住在华尔街或公园大道时所要缴纳的税收一样多甚至可能会更少”。按照法佛赫的说法,法国尽管“税收痛苦指数”排名第一,但法国一般民众在税收方面并不感到很痛苦。
其次,《福布斯》杂志将我国企业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比率也计入了“税收痛苦指数”,而住房公积金最终要全额返还给职工个人用于购房或修房,它并不会给职工带来什么“痛苦”,所以将住房公积金的缴费率也计入到“税收痛苦指数”中也是不妥的。
另外,既然是“税收痛苦指数”,那么容易导致人们纳税“痛苦”的财产税(直接税)就应当考虑进去。但《福布斯》杂志的“税收痛苦指数”中只包括了各国中央(联邦)政府征收的财富税,而地方政府征收的不动产税(房产税)却没有涉及。难怪有美国的网友在福布斯杂志网站上留言说:“对我来说联邦税倒不是什么太大的问题,但是联邦税、州税、地方政府税、社会保障税、特别是财产税等加到一起就可能超过我总收入的 50%了”。看来,对《福布斯》“税收痛苦指数”的科学性在国外许多人也是抱有疑问的。
那么,人们能不能根据《福布斯》杂志“税收痛苦指数”第二的排行就得出我国的税负在全世界第二重的结论呢?其实,衡量一个国家的税负轻重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其中有两点比较重要:一是该国的宏观税负指标高不高;二是民众(纳税人和负税人)从政府使用税款(用税)中的受益大不大。《福布斯》杂志为了便于人们衡量各国的宏观税负,有的年份还编制“宏观税负指数”,即一国的全部税收收入(包括各级政府征收的各项税收,其中也涵盖了不动产税和环境税等)占GDP的比重。需要说明的是,在《福布斯》杂志2009年“宏观税负指数”排行榜中,“税收痛苦指数”排第一的法国仅名列第五,挪威、瑞典和丹麦排在了前三。显然,“税收痛苦指数”并不能说明一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从国际比较上看,我国的宏观税负确实比发达国家要低。例如,2010年,我国按OECD口径计算的税收收入(税收收入加社会保险缴费收入)占GDP的比重约为22%, 而从OECD的统计数字看,2009年这个比例在丹麦为48.2%,瑞典为46.4%;此外,奥地利、比利时、法国、芬兰、意大利和挪威等国也都超过了40%。
其次,考察税负的轻重还要看民众在政府用税过程中的受益情况。如果一国的宏观税负指数不高,但民众从政府的财政支出中受益更小,那么该国的税负也属于重的。也就是说,税负高低与税负轻重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民众从政府用税中的受益程度不好精确的度量。而且,老百姓一般是从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政府民生支出中直接感受自己的受益,其从政府的国防、经济建设、行政管理等项支出中的受益则不容易感受到。这样,当一国财政的民生支出规模较小时,老百姓往往觉得自己没有在政府的用税过程中直接受益,因此也会感到税负较重。我国目前就面临这个问题。民众在谈论税负时普遍感到过重,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政府的用税重点与发达国家不同。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8年的统计,我国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证、住房的部分仅占全部财政支出的 29.3%,而在发达国家这个比重一般都在 60%以上,例如,挪威为 70.6%,瑞典为 68.6%,丹麦为 71.6%,芬兰为 68.3%,法国为 71%,意大利为 61.9%,荷兰为 61.7%。
目前国内有人认为,中国的宏观税负与发达国家相比虽不算很高,但中国政府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水平也是比较低的;与公共服务的水平相比,中国目前应当属于高税负国家。应当承认,目前我国用于上述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支出占比与发达国家相比确实还比较低,但也应当看到,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将较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事务也是必要的。特别应当看到的是,近年来,我国财政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规模不断提高,其增速已超过了宏观税负。例如,2010年与2007年相比,我国的宏观税负(不含社会保险缴费)从17.2%提高到了18.3%,增加了1.1个百分点,而与此同时,全国财政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以及城乡社区服务等四项公共服务开支占GDP的比重也从6.7%提高到了8.1%,增加了1.4个百分点。所以,如果结合财政支出来看,近年来我国的税收负担并没有明显加重。
当然,我国财政支出中的一些浪费现象和低效率也使民众感到税款的使用不尽人意,一些人由此认为中国的税负重也在情理之中。民众对税负的看法也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同时,不断完善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税收的使用效率,使税款最大程度地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另一方面,财政支出结构转型过程中,也势必要求国家的宏观税负逐步提高。但这种伴随着民众直接受益不断增加的税负上升是一种良性的过程,它不会给一般民众增加“税收痛苦”。(朱 青)